據新華社電就性交易問題,加拿大政府4日推出法案,準備禁止“買春”而不禁“賣春”。這一新法案實際上是去年底被最高法院推翻的反賣淫法的變通版,通過禁買不禁賣的方式繞過女權、女性安全等敏感議題。
  法律指向嫖客
  去年12月,最高法院推翻了加拿大反賣淫法中的核心條款,理由是這部實際上把賣淫列為犯罪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不僅不能保護婦女,相反,還危及妓女的安全,使地下性交易、人口販賣等問題變得突出。
  最高法院作此決定是因為3名性工作者的請願。她們批評反賣淫法中禁止妓院、禁止賣淫、禁止在公開場所主動提出賣春請求等規定把妓女人身安全置於險地。
  但最高法院並沒有提出替代反賣淫法的相應規定,而是讓議會去討論是否應該對性交易施加硬性限制,例如限制場所、限制交易方式等。
  加拿大政府司法部長兼總檢察長彼得·戈登·麥凱4日推出新法案。按路透社說法,該法案把法律矛頭指向嫖客和皮條客,而不把妓女和賣淫本身作為法律懲罰的對象。
  實質禁止性交易
  麥凱4日對媒體記者說,新法案追究法律責任的方向是“那些作惡者、使她人墮落者,以及那些可恥行為的顧客一方”。
  新法案雖然對妓女本人未作出是否犯罪的司法定義,但卻認定,性工作者在可能有孩子出現的公共場所招攬顧客的行為為犯罪。另外,為性工作者招攬生意或打廣告等行為也被界定為犯罪。
  這部新法案對違反者的懲罰從大約1000美元罰金至14年監禁不等。
  眼下,新法案仍需經過議會討論和最高法院批准。路透社解讀,在最高法院作出最終裁定前,這一新法案可以被表述為“在字面上合法化賣淫,但在操作層面禁止買春”,實際上是禁止了性交易。
  一些人預測,司法系統對這部新法案提出挑戰不可避免,最高法院不太可能輕易對它開綠燈。
  ■背景
  模式學習北歐
  近些年加拿大尤為關註性工作者的安全問題,特別是2007年養豬場主羅伯特·皮克頓針對妓女的連環殺人案結案後,加拿大司法界開始討論如何修改法律,一方面控制性交易,另一方面保護性工作者的安全。
  路透社說,加拿大這部新法案實際上套用了北歐模式。瑞典1999年推出“買春犯罪”的概念,禁“買”而不禁“賣”。此後,這套法律被挪威引入,又被芬蘭模仿。但芬蘭的規定範圍更窄,只禁止從被販賣或被皮條客包養的性工作者處“買春”。
  在美國除內華達州以外地區,性“買賣”被雙向禁止。在歐洲和拉美大部分地區,賣淫本身並不被法律禁絕。荷蘭、德國和瑞士等國都有合法妓院。
  儘管不同國家對性交易有著不同法律界定,但大多數國家都認為,只要有賣淫活動存在,就會引發一些犯罪問題,例如人口販賣。法國去年12月推出新法案,對嫖客予以嚴厲罰金懲罰。  (原標題:加拿大立法禁買春不禁賣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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